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6 阅读次数:405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1日

 

 

 

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的监督工作。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在本辖区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市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和公资交易中心等部门实现信用协同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第四条 “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须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经营指标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社会服务、奖项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其中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第八条  由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企业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九条  信用系统依托“成都市建设工程三价登记申报系统”等业务系统采集企业和项目的部分信用信息。

第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或系统生成《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短信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程序。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将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对企业登记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注册企业登记信息(除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由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其中需要审核的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七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具体组成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共90分,其中企业登记信息分为70分,企业经营指标信息分为20分;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为加分项,满分为10分;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具体评价标准见《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和《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标准》(附件2)。

第十八条  信用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并每半年在信用系统发布。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十九条  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在信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后,其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初始分为通过公示生效的企业登记信息取得的70分。

第二十条  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

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对企业登记信息的异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其他由企业诚信申报信用信息和系统自动采集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业务或项目监管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应以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异议决定。如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主动在信用系统查询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得分、排名和等级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选择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在项目竞争性采购相关文件中设置信用加分,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企业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作为信用加分。鼓励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别化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参与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的工程造价专题研究等需要第三方咨询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活动;

(二)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将其列入企业检查名单;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步对其从业人员资格、成果文件质量等开展核查。

(一)超越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因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且从业人员资格不满足承揽造价咨询业务相关规定的,或因其他失信行为被列入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承揽新的业务。

 

第八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三十条  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通过系统发送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免于扣分;超期未完成整改、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因其他失信行为被列入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而被直接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整改合格后,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九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提供不实或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

第三十四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八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自然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标准评价;对已生效仍处于评价期限的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分值按照新标准计算并保证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突破100分,评价期限不变,扣分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评价。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标准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