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管, 督促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质量,依法制止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2021年度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含分场所) 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重点 检查2020年以来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被行政处罚的机构,有投诉记录以及新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查重点
(一)资质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 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转包检测业务;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测机构是否组织检测人员培训;是否使用不符合 条件的检测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三)检测仪器设备准确度等级及其检定、校准、维护和保 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检测机构场所是否与开展的检测 工作相适应;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是否满足标准规定;
(四)检测机构是否按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五)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样品管理规定,样品接收、标识、流转、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样品,样品是否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信息齐全,内容完整、结论准确,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伪存在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七)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 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档案资料是否存在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情况;是否单 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三、 检查安排
(一)机构自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5日)。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1)内容开展自查,督促机构落实守法诚信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项整改销号,并建立防范机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并于2021年9月20日前分别报辖区内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全面排查(2021年9月21日-2021年10月15日)。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自查情况,联合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必要时可先抽取施工项目上所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及委托合同,再前往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验证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20日)。在机构自查和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10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含分场所)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并结合辖区实际做好检查计划安排,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开展检查,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辖区内机构的自查、检查任务。
(二)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检查表内容做好检查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确保检查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及时督促相关机构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负责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及情节严重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证书到期不予延期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报请省局(厅)依法办理。
(三)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
(四)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 11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附件2)、“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分别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2021年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
2.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3.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谭浩,联系电话:6390751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艳,联系电话:61889284